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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六年行诉路仍未见终点《新闻》

发布时间:2020-11-17 11:28:17 阅读: 来源:填料厂家

多年来记者收存的本案大量材料。图/记者 张树永 摄  (记者 张树永) 沧州市七旬老人刘振声,因索要土地证及相关土地面积使用权益,状告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、滥用行政职权案历经6年,期间经过复议、诉讼等多个环节。2015年11月,沧州市新华区法院作出判决,撤销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刘振声家土地证的行政行为,责令该局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这是该案最新的一纸判决。  事件起因:  住户土地使用证被收走,致使拆迁补偿受损  刘振声的父亲刘禄忱在沧州市东风路53号院(该院还有其他四住户)有一处住宅,1987年进行沧州市非农业占地登记时,载明“使用国有土地119.0225平方米”。次年,刘禄忱申请土地登记,在申请书中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有涂改,用地面积涂改后为146.26平方米。1990年刘禄忱取得了“沧市国用华字第B(t)——71号”国有土地使用权证(以下简称71号证),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为146.26平方米。1993年沧州市全市开展地籍调查工作,该土地使用证被沧州市原新华土地分局(现新华国土分局)收回审核,之后一直未返还给持证人。1995年,刘禄忱去世。  2010年东风路实施拆迁,刘振声及其老伴田秀起多次到新华国土分局索要土地证,该分局于当年6月10日给刘禄忱并其他四户作出书面答复:因其他四户对此院落面积登记有异议,分局将对此事进行核查,对于“71号证”所记载的面积经核实无误将换发新证,如有误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经相关部门重新测算核定后登记。但之后便没有了结果。  “直到同年7月4日开始签订拆迁协议时,仍没有给我们换证”,刘振声说,“拆迁组在见不到我家土地证的情况下,把我家按无土地证户对待,和其他四户无土地证邻居进行了面积分割,使得我家获得的补偿面积比土地证登记面积少了24.56平方米”。因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协调给刘振声补偿10平方米土地款(20600元),刘振声遂签订了拆迁协议。  事态发展:  申请国家赔偿,复议无果,提起行政诉讼  事后,刘振声继续追偿24.56平方米和已补偿的10平方米土地款之间的差额部分,要求予以到位的补偿。无果后,刘振声于2010年9月向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。  虽经听证会等程序,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给予赔偿作出答复。刘振声认为这是行政不作为,继而向沧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。2011年9月,沧州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,责令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60日内向申请人刘振声作出书面答复。 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仍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。鉴于此, 沧州市政府给刘振声发“行政复议告知书”,告知其“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”。刘振声遂于2012年5月向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。  案件进展:  一审判决被告国土资源局应予赔偿,重审期间又生新案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,住户要求赔偿不能成立。理由是1993年的地籍调查后,还有初始土地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期间,刘振声均未提出土地登记申请;退回刘禄忱的原发土地证或颁发新土地证,该院内的其他土地共用人不服,要求实行平均分摊,涉及刘的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;刘振声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,并且领取了10平方米的补偿款,享受了补偿权益,原土地使用权权益相应灭失,再依据原土地证主张拆迁补偿权益已没有事实依据。  刘振声认为,他的损失完全是由于沧州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依法行政造成的。他所签的协议也是在不利于其的情势下签订的,“考虑到当时房源所剩不多了(只剩22层以上),再拖下去更无选择余地,且距2010年7月18日停止各种拆迁优惠日期只剩3天,再不签合同将损失更大,万般无奈下违心签订了拆迁协议。”因此,他要求赔偿因无土地证造成的90902.40元损失。  法院经审理认定,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应予赔偿,判决赔偿数额为61179.12元。之后,双方均提出上诉,沧州中院发回重审。  值得一提的是,在运河区法院重审即将作出判决之时,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7日作出《关于“沧市国用华字第B(t)——71号”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性的审核认定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认定意见》),认定“71号证”登记错误,应予以注销,并于之后在沧州日报刊登废止公告。  对此,刘振声向沧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请求撤销该《认定意见》。沧州市政府于2014年12月作出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。  刘振声不服,再次向运河区法院起诉,案件进入新一轮诉讼。沧州市中院指定由新华区法院管辖。庭审中,刘振声认为,在重审即将作出判决之时,市国土资源局突然作出注销其土地证的《认定意见》,时间点上不符合法律原则,是在滥用职权,拿《认定意见》当救命稻草,以挽救败局。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则认为,所作《认定意见》并在沧州日报公告,均依据《土地登记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。刘禄忱房屋位于共用院落内,共用院落按合法建筑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,符合实际,符合公平公正原则,也符合《物权法》。  2015年11月,新华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,主要有两项:  撤销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作出的《认定意见》及沧州市政府于2014年12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;责令被告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  在本稿刊发前夕,本案原被告均传来信息: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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